楊陵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楊凌示范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楊凌示范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楊凌示范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運行效率,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示范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示范區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設活動的,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新城區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具體負責審批;老城區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楊陵分局審批,并報示范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備案。公安交管、規劃、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關工作。示范區城市管理執法支隊負責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及查處。
第二章 占用、挖掘許可管理
第四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按照規定占用、挖掘。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示范區管委會批準。
第五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執行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標準的通知》(陜建發〔2015〕141號)和《關于調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的通知》(陜建發〔2015〕194號)有關要求,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1、2。
第六條 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挖掘后的道路修復,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但應按挖掘修復費的5%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經城市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
(一)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熱力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城市道路維修養護項目;
(三)由財政投資建設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一)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個人),持申請書、相關設計文件報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審批時應標明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
(二)申請單位(個人)持申請書、臨時占用道路范圍圖或者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三)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申請單位(個人)共同查勘現場,確定臨時占用范圍、挖掘具體位置。
(四)經現場勘查確認,并征得相關單位同意后,申請單位(個人)向城市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或保證金),城市管理部門向申請單位(個人)頒發《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
第八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相應賠償。
第九條 需要移動挖掘位置、擴大挖掘面積、延長挖掘時間的,應當在《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道路開口、連接市政管線等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設計文件時,應嚴格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道路、管線等有關技術規范,充分征求城市管理部門、公安交管部門、管線管理單位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專項論證。
第十一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除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自行修復的道路挖掘工程外,其余挖掘工程的修復由城市管理部門委托示范區市政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修復,所需費用由財政專項列支并以審計部門審定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示范區重大活動等需要,城市管理部門有權對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個人)決定縮小占用、挖掘面積,縮短占用、挖掘時間或者停止占用、挖掘行為。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 占用、挖掘車行道的,應當設置車輛、行人便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車輛、行人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明顯指引標志;占用、挖掘人行道的,應當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應采取搭設便橋等臨時措施,確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圍擋實行“即圍即建、建成即拆”,堅決杜絕“圍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應按批準的用途、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施工。
(二)嚴格控制施工作業面積,各施工單位要在進場前測算材料加工堆放面積,作業區域按照10天工作量計算所需占地面積;嚴格控制材料堆放時間,原則上大型、運輸困難的構件堆放時間不得超過30天,其余施工材料堆放時間不得超過10天。
(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應適時縮小圍擋面積。
第十六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并在圍擋醒目處懸掛《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及施工銘牌等,夜間懸掛警示燈。
第十七條 施工銘牌應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項目負責人及聯系電話、項目環保負責人及聯系電話、監督單位及聯系電話。
第十八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施工有關規定,確保地下管線及其它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環保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揚塵的措施。施工現場不得隨意堆放土方,確需堆放的應采用防塵網覆蓋,同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切實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施工現場堅持濕法作業,應有專人負責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的保潔。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公安交管部門等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圍擋后,應及時監管,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對無特殊情況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實整改措施的申請單位(個人)、施工單位建立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檔案,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取消其在示范區城市道路范圍內占用、挖掘的申請、施工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至2023年10月16日廢止。